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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 北京一男子被判拘役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03:18:2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王某酒后把自己的车让给了同样喝了酒的朋友刘某驾驶,结果对方因醉驾被警方查获。今日(8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获悉,教唆刘某醉驾的王某也没能逃脱处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受审。通州法院供图

  发现交警夜查 让醉酒朋友替自己开车

  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刘某在饭馆吃饭饮酒。饭后在饮酒的情况下,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送刘某回家,而且当时王某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沿通州区某路行驶至某桥附近时,为逃避前方民警检查,在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某,唆使刘某换到驾驶座位驾车行驶。刘某驾驶车辆行至民警检查地点被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打车回家。

  经抽血检测,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接受调查,经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体内未检出酒精。王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州交通支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刘某被刑事处罚后,王某案发,5月11日,王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后被刑事传唤到案。

  教唆醉驾也触犯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逃避处罚,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予他人并教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审理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故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在饮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期间为让自己逃避检查,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主动到案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最终,通州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通州区法院刑庭法官李思博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王某明知刘某饮酒,却在遇到检查时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某驾驶,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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